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杏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切实履行“谁主管❌🪧,谁负责,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到管人、管事、管思想、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责任追究基本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实施细则》以及《党风廉政责任书》所列内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而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所涉及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负的领导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二)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所涉及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责任对象,不受领导班子的调整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务任免等因素的影响。
(三)由两位领导负责同一责任对象,需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时,按所分管的工作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领导干部本人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按有关程序和相应的法律条规执行,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五)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要注意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责任追究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的。
(三)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四)具有《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至(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1🤛🏻、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
2🟦、取消部门当年有关项目的评选资格;
3、经济处罚。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1、谈话诫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2🏃♀️➡️、取消该领导干部当年有关项目的评选资格🩰;
3👩🏽🍳、经济处罚。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标准
(一)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基本合格”的,给予谈话诫勉、经济处罚。
(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作书面检查。
(三)党风廉政责任制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整领导班子。
(四)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认识问题不深刻或拒不整改的;
2、对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推卸责任的🏈;
3、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阻挠案件查处的🎅🏿;
4、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扩大的;
5、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1🍅、对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有效减轻或避免损失,减小影响的;
2、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3⛓、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责任追究的执行
发生需追究责任的问题时💁🏿♂️,事发部门或个人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责任管辖关系向有关领导写出书面报告🦒,讲明事发的情况和责任。对情节较轻🥎,需要谈话诫勉🌓、作书面检查的,由分管的党政领导负责;情节较重,需要通报批评🧑🏼🚀、作相应的组织处理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的组织(部门)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纪委监察部门😛;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纪委监察处。
(沪工程委纪【2002】1号)
2002年3月25日